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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北滘镇机关、镇属单位、村(社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机关各办、局(分局),各村(社区)党(总)支部、各村(社区)委会、行政服务站,有关单位:

  《北滘镇机关、镇属单位、村(社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滘镇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北滘镇机关、镇属单位、村(社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顺德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顺纪发〔2011〕19号文件)要求,按照“管少、管好、管活”原则,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镇属单位、村(社区)工作人员”包括:

  (一)第一类人员:机关各办、局(分局)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机关各办、局(分局)副职以上人员;镇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财务出纳(报账员);南方医科大学北滘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财务出纳(报账员);

  (二)第二类人员:镇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财务出纳(报账员);

  (三)第三类人员:各村(社区)“两委”成员、资产办正副主任、行政服务站正副站长、股份社理事长、财务出纳(报账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境),是指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在因私出国(境)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镇监察审计(纪检)部门负责向有关单位通报因私出国(境)违法违纪工作人员的情况,监督本办法的落实。镇监察审计(纪检)部门负责定期检查证照登记保管情况,要求每季度至少一次。

  (二)机关各办、局(分局),镇属单位、村(社区)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镇组织工作办公室为第一类人员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第一类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证照管理工作;

  (四)镇宣文办(教育局)为第二类人员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第二类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证照管理工作;

  (五)镇社会工作局为第三类人员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第三类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证照管理工作;

  (六)镇组织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类人员因私出国(境)资料纳入信息管理,及时将人员变动信息报备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第五条 镇机关、镇属单位、村(社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办理证照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因私出国(境)的意见,有权加具意见的领导如下:

  (一)第一类人员由镇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加具意见;

  (二)第二类人员由镇主管宣文办(教育局)党政领导加具意见;

  (三)第三类人员由镇主管社工局党政领导加具意见;

  申请人将审批表交各审批主管部门,再由各部门送领导审批后盖章。

  第六条 镇机关、镇属单位、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各审批主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机关、镇属单位、村(社区)工作人员,需填写《顺德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第一类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报镇组织工作办初审,初审无误后报镇主管领导审批;

  (二)第二类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报镇宣文办(教育局初审,初审无误后报镇主管领导审批;

  (三)第三类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报镇社会工作局初审,初审无误后报镇主管领导审批;

  出境审批获准后,凭《顺德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到各审批主管部门领取证照,再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规范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登记和证照管理 。

  (一)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保管审批范围内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因私出国(境)的,本人应在回国(境)后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北滘镇机关、镇属单位、村(社区)工作人员出国(境)回执单》(附件2),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各审批主管部门登记存档,并将所持有的出国(境)证照交回审批主管部门保管;

  (二)各审批主管部门,每半年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入国(境)审批登记表》(附件3)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入国(境)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书面报镇组织工作办以便及时做好人员报备更新工作。出现备案人员调整的,按照上述权限由审批单位填报《国家工作人员信息撤销表》(附件5)。

  第八条 镇机关、镇属单位、村(社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国家工作人员形象。

  第九条 对镇机关、镇属单位、村(社区)工作人员在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条 对镇机关、镇属单位、村(社区)工作人员违反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将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镇机关、镇属单位、村(社区)工作人员到国(境)外赌博的,一律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组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以往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梁思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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