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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将受行政处罚




勒流街道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昨日(1月30日),勒流安监分局联合消防、公安等部门,到黄连市场、稔海市场及其附近零售店展开联合执法行动,向各商铺负责人宣讲有关政策规定,对可能制造藏匿烟花爆竹的商铺进行认真排查,出动执法人员36人次,检查商户8家,查处非法经营点1个,没收非法违法产品2箱。


  下阶段,勒流街道将加大安全宣传和执法力度,持续抓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节日安全。(姚易)


■关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处罚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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