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缴存员工的合理购房需求,规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个人公基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意见稿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缴存职工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 现满足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并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贷款。
根据意见稿,商转公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全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按意见稿规定,申请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申请人家庭(家庭指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屋交易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二)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属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同时,商转公贷款业务应由同一家受委托银行办理,可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受委托银行,以公积金中心公告为准;
(三)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当期还款状态正常;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该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且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五)已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不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已有两套或以上住房,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
(三)原商业贷款属购买本市住房,在外市申请商业贷款的;
(四)未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批作出准予贷款的决定前自行结清商业贷款的;
(五)存在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贷款的情形或存在公积金中心认为不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意见稿,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发票价格的80%、不得高于(四)当前市场评估价值的80%。
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25日,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实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fsgjj@foshan.gov.cn,并留下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编辑:黄柳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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