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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销售处方药,整改、警告、罚款!



严厉处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网络图)


  近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年3月第二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城网君注意到,在公布的7起案件中,3起涉及3家医药企业,分别是顺德区伦教馨隆药房、佛山市百姓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均安保安分店、广东华润顺峰药业有限公司。3家药店企业主要违法事实分别是:

顺德区伦教馨隆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月16日,根据举报,检查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有挂牌告知;对当事人提供的处方药进货单据以及对现场发现摆放在药品货架上销售的处方药进行清点核查,发现当事人有销售处方药的情况,但其不能提供上述已销售处方药的处方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佛山市百姓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均安保安分店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顺德区均安镇新华居委会保安路17号的佛山市百姓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均安保安分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处是一间提供药品零售的药店,现场在药品陈列专柜内发现10种药品均属于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当事人销售上述10种处方药均没有按规定凭处方销售,没有保存及审核处方,且该药店的执业药师不在岗,上述行为构成未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结果: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警告;三、罚款900元。

广东华润顺峰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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