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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买卖二手房需谨慎,教你几招防被骗



买二手房找中介,需要注意的还有很多,千万不要掉入陷阱


  近日,大良消委分会收到一宗关于房屋买卖的纠纷。市民反映其在房产中介带领下连同委托人(自称卖方儿子)看房并与中介签署三方合同,定金亦已支付给卖方,但当时没有与业主交流,之后其私下上门拜访,业主居然回复其没有打算过卖房,并且不认识委托人。故市民认为中介协助虚假交易,签订合同时,对方没有提供相关委托材料,故要求对方退回定金。

  对此,商家表示定金的拥有者为卖方,虽然由其托管,但未经卖方同意,不能擅自退还给买方;而房屋买卖由业主的儿子操作,其可能不太清楚,相关委托材料可提供,现业主了解后亦表示会出售房屋。经多次协调,由于市民不信任中介,担心房产有其他信息被隐瞒,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消委分会建议市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消委分会提醒,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为买卖双方搭建沟通的桥梁,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委托房产中介购买房屋。市民与房产中介接触过程中,可以参照以下做法,避免中介费或定金的损失。

  首先,需要求对方提供证明材料。房产中介在介绍房屋信息时,消费者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材料佐证,如卖方的身份信息、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卖方和委托人的关系凭证,最重要的是房产证资料。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选择回避细节信息,部分消费者与中介公司建立信任后,忽略上述材料的重要性,出现卖方非房产证持有人、卖方与委托人不存在任何关系等问题。显然,中介公司的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有权解除签订的三方合同。

  之后,重要的还是需要现场考察清楚再签约。中介公司介绍完房产的基本信息后,消费者应先到现场考察,了解清楚房产情况是否与介绍相吻合,防止中介公司虚假宣传,出现货不对版的问题;房屋是否存在瑕疵,中介公司未尽介绍;房产附属的车位或杂物间,亦应亲自到现场了解;并且,现场最好有卖方陪同,消费者应该主动与卖方交流,核实卖方的身份信息,询问相关细节是否如中介公司所说。

  同样的,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设置违约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亦指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合同上如果添加“中介公司的佣金由解约方支付”或“合同提及信息跟实际不符,本合同自动解除,卖方交还相应定金给买方”等条款,那么三方的责任就更加清晰。(万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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