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定遗嘱无效,但是作为协议有效。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邹建华 通讯员廖冰寒、江辉) 9月21日,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于有关“好姐”的遗嘱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继承人陈泽田所有的合作社股权由罗英好继承。其中,法院认定由李荣耀为陈泽田代书的遗嘱无效,但为何还会判罗英好胜利呢?这个问题一度让这次的纠纷案件变得复杂。
★案情回顾
老人逝世,半路跳出一家亲戚要继续遗产
原告陈锦文与被继承人陈泽田是姐弟关系,原告的父亲叫陈伯墉,母亲叫潘慧丰。陈伯墉与潘慧丰共生育有陈泽棉、陈泽群、陈泽恩、陈泽田及原告陈锦文5人。陈伯墉、潘慧丰、陈泽棉、陈泽群、陈泽恩均已在陈泽田去世之前去世。陈泽田在2006年11月19日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只有原告陈锦文一人。
但是,由于陈泽田是孤寡老人,从2000年开始,罗英好就将其接至大良新滘,照顾其日常生活,直到陈泽田2006年去世。去世5年后,也就是今年年初,原告陈锦文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提出继承陈泽田在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云路社区东区股份合作社处拥有股权(股权证编号0006307号)一份的要求。
而被继承人陈泽田于生前2003年8月16日晚,让李荣耀代笔,写下“我陈泽田特立此心愿,从今天起,我陈泽田由干女罗英好服事我至过世,我别无它物,只留下一股权证和以后生产队所分的地或钱都给干女罗英好所有”。李荣耀写好后,以代笔人的身份签名盖指模。陈泽田亦盖章及盖指模确认。
于是,双方才展开了遗产争夺。
★判决结果
坚持到底,“好姐”继承人身份终被承认
当日上午,案件相关方大良街云路社区东区股份合作社社长伍金福、第三人罗英好、委托代理人马丽娟(律师),在开庭前早早到庭,个个都一脸的坚定。“我一点都不担心,我就想着一定要赢,我也相信一定会赢,相信公道在。”罗英好早早来到庭审室,显得充满信心。“她一定要赢,就算没赢,也要得到应得的工资及扶养费。”罗英好朋友、为陈泽田代书遗嘱的李荣耀激动地说道。
在原告陈锦文的委托代理人罗海源,被告顺德区大良街云路社区东区股份合作社的社长伍金福、第三人罗英好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丽娟到庭后,经相关程序后,审判长黄敏玲宣读了约1500字的判决书。
法院认为,由于见证立遗嘱过程的3个证人,只有代书人李荣耀一人在遗嘱上签名,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亲笔签名,故法院认定遗嘱无效。但是,法院认为,该案涉遗嘱包含有罗英好承担赡养陈泽田的义务、继承陈泽田遗产的内容,这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内容。
按照该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其遗赠的权利。因此可以认定陈泽田与罗英好以遗嘱的形式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而罗英好通过自己的行动已经实际履行了对陈泽田的生养死葬义务,应取得受遗赠的权利,继承陈泽田的遗产。
“罗英好与被继承人陈泽田非亲非故,却在陈泽田晚年孤苦无依的时候给予了他家的温暖,这是金钱无法买到的温情,也是我们社会所需要所倡导的文明传承。综上,第三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审判官宣读的这一段话让在场人员动容。
★各方说法
听到法官宣读完判决,好姐十分感慨:“判决证明了我的清白。我不是贪钱,我只想做好事。感谢所有帮助我的人,我坚信好人有好报。”
判决后,原告陈锦文代理人罗海源很快离开了法庭,对于判决结果,他表示将征求事主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黄敏玲法官说,法院的一份判决不仅仅要厘清个案中权利义务归属,更重要的是对一种社会秩序的确立,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引导。
“好姐”代理律师马丽娟则表示,对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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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立遗嘱应注意事项
黄敏玲法官还提醒市民,由于遗嘱涉及到处分公民财产的重大事项,故法律对遗嘱形式的要求十分严格,如果公民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根据继承法,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在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内容并签名,注 明年、月、日。对于本案涉及的代书遗嘱,有效形式应包括至少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他们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合伙人等都不能作为见证人。
(编辑: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