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安全驾驶的意识越发增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一句口号,而是成为一种责任逐渐在人们心中扎根,大家都自觉收起侥幸之心,酒后找“代驾”。
但也许出于不想泄露住址信息等考虑,不少“代驾”服务止于小区门前或者住所附近。“都回到家附近甚至进小区了,自己开这么一小段,没事吧……”这还真不一定,酒后驾驶,不管车程多短,在法律上以及安全上的保障都不尽然。
近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高危险驾驶案获法院有罪判决,而其驾驶区域就在小区内。
2021年1月25日23时许,马某高饮酒后由朋友驾驶其小型轿车将其搭载至佛山市顺德区某大型住宅小区门口后,自行接替驾驶入内,停车时与一辆已经停放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检测,马某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为何酒后的马某高由朋友代驾至小区门口后决定自行驾驶?不是因为不知道自己是酒后驾驶,而是因为他想着都进入封闭性小区了,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但恰恰就是这么“不巧”,发生了碰撞事故。
被告人抗辩称在小区内驾驶不属于“道路”上驾车是否成立?在小区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本案的关键在于,小区道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要对道路“公共性”作出客观准确的理解。
公诉人认为,涉案的小区内设有学校、超市、饭店,住户超过6000户,日均车流量超过10000辆,社会车辆只要登记核实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在该管理模式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与公共道路、停车场无异,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因此,该小区道路具有公共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故马某高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1年7月14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马某高提起公诉。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马某高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马某高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任何时候和场合,喝酒与开车二者都只能取其一,断不能因为以为家门前的一小短路不属于“道路”又当上司机。酒后驾驶的侥幸心理不仅要收起,还要收紧,将安全到家的最后几百米坚守住。(编辑:万家长 通讯员:陈玉珊、叶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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