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联同顺德区公安局进行联合检查
昨日(7月31日),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联同顺德区公安局环保警察,对顺德区勒流某五金压铸厂进行联合检查,现场共带走该厂3名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此前,顺德区环境监察大队针对中央环保督察案件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五金压铸厂震光机正在进行生产,其生产废水经软管接至卫生间地面排入下水道,进入外环境。经查,该厂在未取得环评批准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将含有锌、铜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不经任何净化处理直接排入了下水道。通过对该厂的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厂污水排放口水样中总锌、总铜超标排放(总锌超标34倍、总铜超标0.2倍),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了解,今年,顺德区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环境监察联同环保警察多次破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两察”、“两监”取得良好成效。截至2018年7月29日,顺德已成功移送环保刑事案件22宗,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8人,根据新《环保法》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9宗,行政拘留13人,极大地震慑了环境违法分子。
下阶段,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将继续强化“两法衔接”,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行为,同时,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及全民环保意识,形成齐抓共管氛围,共创共建绿色生态顺德。(姚易)
【法律法规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知多D】
“两察”:环境监察与环保警察的联动执法
“两监”: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的联动执法
“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是中央为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而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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