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递温暖的力量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顺德资讯 > 本土速递 > 社会万象 >
精彩专题,一览无穷

热门查看

工作地为“广东省”? 员工讨薪更为争口气

  
  顺德城市网消息 (记者邹建华) 去年10月,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云良店搬迁,并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今年2月,该超市与员工角色对等,分别成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这事的缘起,就在对员工工作岗位的调整上。

公司搬迁合同未到期,离职赔偿与否引纠纷

  原来,2011年10月,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云良店对外做出搬迁决定,并为合同未到期服从调整的员工一次性补贴1500元搬迁费,员工可自选上班地。

  不过,部分员工由于大良新城区店面人员已满,离其他办公地点较远,成本远大于1500元,不愿到伦教、龙江、陈村等其他店面工作。并且,这批员工多个是已在该超市工作多年的员工。

  对不服从调整的员工,该超市根据内部《员工手册》中的“旷工三天就算自动离职”,华润万家视员工自动辞职,无任何赔偿。

  于是,纠纷由此开始,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这批员工在大良申请了劳动仲裁,并由此牵出了工作地点、上班时间其他两个争议。

争议有三,公司制度与“法”的博弈

  今年2月1日,大良街道办劳动仲裁庭里,9位住在大良的申请人(员工),与被申请人(华润万家)坐在一起,共同对三个争议进行了各自的陈述。截止记者发稿,仲裁结果还没有出来。不过,申请人阿龙也建议以协商解决为好,“虽然走到了这一步,但仍然希望公司能以人为本,以协商解决为好。”

  争议一:工作地点是大良还是“广东省”?

  在仲裁庭,被申请人声称,华润万家与员工签的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写明为:广东省。由此,公司调动员工工作地点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公司是有这个权利的。而员工拒绝公司安排,并拒绝上班,属旷工行为,为此,公司以此可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申请人代理人为此反驳称,申请人自与华润万家签约,便一直在固定岗位上班,工作地点应以实际工作地点为准,而不能是“广东省”,并认为合同中这一约定为无效约定。

  争议二:旷工三天就被视自动离职?

  被申请人称,公司自2011年10月9号关闭后,员工便没有再上班,也没有递交任何请假或其他申请材料,属于持续旷工行为。

  申请人代理人则反驳称,在公司正式对外宣称关闭后,公司便开始了清理货物工作,而员工也都在正常上班,帮助清理打扫,属正常上班行为。而在清理完货物后,员工仍有补休权利,公司应视员工正常上班,并支付正常工资。

  被申请人称,公司关闭后,员工持续旷工三天以上,按照华润员工内部《员工手册》规定,旷工三天以上即被视为自动离职,于是,公司便发函要求员工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申请人则称,首先员工没有旷工行为,也拥有补休的权利,并称,《员工手册》虽经民主决议,但并不代表可以违反法律,而《员工手册》中的“旷工三天以上即被视为自动离职”这一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属于无效规定。

  争议三:上班时间多少谁说了算?

  双方合同中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而申请人称,自上班以来,每天都是足额的8小时上班制(不包括吃饭时间),每星期休息一天。为此,员工一星期上班时间超过40小时,而超过的部分则属于加班时间。

  但是,被申请人则称,申请人提供的电子上班卡不能证明员工上班时间,而电子上班卡只能证明员工到班情况。

  为此,申请人代理人提出质疑,员工使用电子上班卡只能证明到班情况,那么员工是否打卡后离岗。申请人代理人还称,员工使用电子上班卡,如要证明员工上班时间,就必须由被申请人递交经过相关部门验证没做任何修改的上班时间表,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那么理应按申请人所提供的上班时间表为准。

■相关新闻

  公司搬迁合同未到期,离职能否获经济赔偿?
  
  华润万家云良店搬迁,将选址重开
  

 
(编辑:林和)

顺德城市网首页
分享到: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 上一篇:市民不喜欢,景德镇陶瓷五折处理
下一篇:发展不忘回馈 顺商220万成立慈善基金会 >
知识产权声明

顺德城市网(www.shundecity.com)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及页面设计、编排、软件等)的版权和/或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均受中国法律和/或相关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或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属顺德城市网和/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拥有。

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未经顺德城市网书面许可,对顺德城市网拥有版权和/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内容,任何人不得复制或在非顺德城市网所属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发行、播放、转载、复制、重制、改动、散布、表演、展示)。

违反上述声明者,顺德城市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

网络违法罪 安网 举报有奖 网络违法罪

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ICP备13003604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602000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