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云 通讯员 孙晓岩 (编辑: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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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内容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处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处罚依据及标准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能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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