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小编一起来学习换届选举的知识!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程序是什么呢?Get起来!
1.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提名推荐候选人应采取书面形式。
推荐者必须填写选举委员会印制的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如实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每一提名者均应亲自签上各自姓名;政党、人民团体提名则应在登记表上盖上公章,才能生效。
选民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提候选人均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换或增减。
3.公布候选人名单。
对于选民和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及其情况,由选区在选举日的十七日以前统一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应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加以汇总,形成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提交选民讨论。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不再接受提名。
4.候选人的义务。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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