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良环保部门到企业开展检查。
污染环境要不得,大良一企业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被罚65万元!今年9月上旬,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大良监督管理所前往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查处其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该公司在五沙社区建设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项目,在机加工过程中有危险废物(废乳化液)产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倾倒废乳化液至车间东面下水道。
企业擅自倾倒废乳化液至下水道。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项,大良监督管理所拟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65万元。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大良监督管理所通过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一方面以儆效尤主观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查处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督促企业更加科学地拟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避免发生生态环境违法事件和付出不必要“经济成本”代价,切实担起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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