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有盲区,烟草营销傍上新媒体


  顺德城市网综合消息 据《人民日报》5月22日报道,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今年世界无烟日的主题是: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5月21日,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京召开交流会称,烟草业通过新媒体营销卷烟诱导青少年吸烟,而新媒体营销烟草是法律监管“盲区”。20多位医药卫生界专家、法律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精神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坚决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新媒体营销成监管“盲区”,青少年是主流受众


  “老板,来包1906”是广东双喜集团拍摄的创意视频。烟民在买烟过程中瞬间回到1906年,带来神奇的体验。短短几分钟的视频中,双喜产品反复出现,并在视频最后出现其微信联系方式。如果将微博看作品牌的广播台,微信则为品牌开通了“电话式”服务。当品牌成功得到关注后,便可以进行到达率几乎为100%的对话,它的维系能力远远超过了微博。烟草论坛开设手机客户端、手机微博上的烟草企业微博账号、微信上的烟草企业微信账号等,烟草业的新媒体营销攻势已经逐渐从互联网渗透至手机。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李彤介绍,新媒体凭借其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宣传费用低、可复制性强等特点,已成为烟草业营销的重要手段。各种烟草企业的微信账户以及手机应用软件会定期向消费者手机发送烟草广告,使得消费者的生活无时无刻不“充满烟味”。


  《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原国家控烟办主任杨功焕教授指出,新媒体不在《广告法》禁止之列,成为烟草营销的法律“盲区”。


  “青少年是互联网尤其是社交媒体的使用主体。烟草业通过新媒体营销卷烟,其目的是为了吸引新的吸烟者,诱导青少年吸烟,是和父母争夺下一代的健康。”李彤说。


专家呼吁修订广告法,遏制烟草业用新形式营销


  “一支烟的穿越”是福建龙岩卷烟厂赞助拍摄的一部有关七匹狼烟的微电影,在长达23分钟的电影中七匹狼烟的镜头多次出现。微电影借由其成本低、传播快、娱乐性强等特点成为了时下火热的影视形式,常被烟草企业利用,进行品牌宣传。


  中国控烟协会常务副会长许桂华说,烟草业通过新媒体赋予烟草“深厚”的“文化内涵”,让群众产生错误的价值认同。


  面对新媒体铺天盖地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广告法》规定的禁止范围还够吗?


  我国现行《广告法》颁布于1994年,至今已近20年。其烟草广告相关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与中国政府签署并承诺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有很大差距。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各缔约方应“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杨功焕认为,“禁止一切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减少烟草需求的最有效、且最为符合成本效益的一项控烟措施。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王克安主任指出,烟草业无孔不入,拼命进行烟草营销。针对烟草业的新媒体营销,应当尽快修改《广告法》第十八条,严格禁止在所有媒体、尤其是包括移动终端在内的各种新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进行烟草营销。


  国家控烟办有关负责人指出,为了落实《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应尽快修订相关法规,使其符合《公约》精神。行政部门应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遏制烟草业的营销行为。


(编辑:顺德城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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