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企业环保手续已办齐、污染防治设施已安装,但污染防治设施电源未开启,会有什么影响?
近日,勒流生态环境所值班组在周末对涉气企业开展日常巡查,到达1家注塑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异常情况。据检查,该企业有多台注塑机正在生产,注塑机产污位置均已设置集气罩,已配套建设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但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未在运行,执法人员询问后,该公司相关人员才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的电源,污染防治设施开始正常运行。
据悉,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该企业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等情节,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污染防治设施不是用于应付与敷衍的摆设,企业在生产与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健全与优化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设置废气治理设施管理ab角,安排专人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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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编辑:陈惠玲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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