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夜间偷排废水被处罚
“有人偷排废水,马上出动!”近日,勒流生态环境所收到投诉称,华天宝产业园一楼顶有人长期在夜间偷排废水。收到投诉后,勒流生态环境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华天宝产业园进行处理。
夜幕挡不住环保卫士的火眼金睛,根据投诉信息与现场走访发现的情况,执法人员很快锁定了该产业园某楼顶一家印花加工厂。经过详细排查,发现该工厂配备有1个清洗池和1个废水收集池,生产过程中有印花有机废气、印花网版清洗废水和污泥产生。印花网版清洗废水通过清洗池沉淀后流入废水收集池,废水再经白色塑料胶管引至车间一楼地面,再外排至园区公共下水道井口。
针对此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该印花加工厂的生产车间集水池及一楼下水道排水口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工厂一楼下水道井口(废水排放口)超标排放废水,其中悬浮物超标14.8(检测结果1.58×103mg/L,排放限值100mg/L)、化学需氧量超标30.5倍(检测结果3.46×103mg/L,排放限值11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42.3倍(检测结果1.30×103mg/L,排放限值30mg/L)、石油类超标1.1倍(检测结果17mg/L,排放限值8mg/L)。当事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该工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8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后续复查时,该工厂已清空涉事场地,偷排废水的影响已基本消除。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切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切勿以身试法,心存侥幸,用罚款购买违法“后悔药”。
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编辑:陈琴琴
来源:勒流生态环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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