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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流一企业未验先投、未批先建?罚款20万!


  新建项目“未批先建”,配套设施“未验先投”,勒流一家企业被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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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间厂机器24小时开,开的时候噪音又大,粉尘又多,真的不堪其扰。”近日,有市民来电表示,百丈工业区一装饰材料厂机器噪音较大,且生产时粉尘滚滚,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接报后,勒流生态环境监督所执法人员立即出动,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地址信息和VOCs走航车监测发现的异常高值点锁定了该厂的位置,并到达现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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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该厂混料车间无密闭,混料机没有配套建设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混料工序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同时,该厂未能提供相关环保资料,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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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厂塑料制品业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申请并实施“公开道歉”及该厂“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等因素,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经处罚和整改,该厂目前已搬离原址,原有场地已清空,粉尘气味和噪音影响已基本消除,市民投诉的问题已得到了完满解决。相关部门提醒,企业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否则“罚单”到手,得不偿失。


  那么有污染物产生的企业在生产前需要完善哪些环保手续?一起来看看↓↓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

3、排污许可证(登记表);

4、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报告、相应监测报告;

5、危险废物资料(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应急预案等)。


  ■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编辑:周楚仪

来源:勒流生态环境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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