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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将受罚!均安开展VOCs重点4+2行业专项执法


  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也就是大气环境中,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种类繁多,一般以总VOCs和非甲烷总烃作为检测指标。4+2重点行业,即包括家具制造业、印刷业、油墨涂料制造业、金属表面涂装业、塑料制品业、人造石制造业等六大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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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启动VOCs重点4+2行业专项执法帮扶行动以来,均安生态所组织骨干力量,以重点园区、重点行业“以点带面”,通过建立企业重点管理清单、淘汰低效无效治理设施、强化换水换炭以及升级高效治理等措施,推动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整治提升,加大对涉VOCs行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查处系列案件。


VOCs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未按要求落实


  位于均安沙浦村的某电器公司,从事电器塑料外壳生产,设有丝印、移印、注塑等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有机废气产生,有部分VOCs产生工序(丝印)未按要求配套收集处理设施,经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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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均安社区的某电机公司,从事电机制造,设有浸漆、点漆、烘干等工序,投产较长时间内,生产过程产生的VOCs废气一直未进行密闭收集处理。


  位于鹤峰社区的某电器公司,从事塑料注塑生产,检查发现部分注塑工序产生的VOCs未配套收集处理。


  以上企业均已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整改,并实施公开道歉减轻处罚额度,处罚教育并行。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涉VOCs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位于均安社区的某电器公司,从事塑料注塑生产,长期投产未办理验收,VOCs产生工序(注塑)未配套收集治理。


  位于南面村的某家具公司,从事海绵制作工序,发泡工序有有机废气产生,未办环评即投产,也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位于均安社区的某塑料公司、位于星槎村的某机械配件厂,2家企业均为塑料制造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已建设投产。


  以上企业均已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整改,并实施公开道歉减轻处罚额度,处罚教育并行。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涉VOCs工序存在逃避监管


  位于仓门社区的某塑胶制品公司,主要从事注塑生产,已配套建设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但多次检查发现其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开启运行,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原辅材料没有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位于均安社区的某彩印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包装薄膜印刷工序。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其印刷工序使用油墨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SH2203136)显示,所检油墨样品的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为68.4%,不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远远高于“表1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限值”中“水性油墨、凹印油墨、非吸收性承印物”类的VOCs限量值(≤30%)的要求,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油墨产品。存在涉VOCs生产工序中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违法行为。


  已对该企业依法立案查处,案件正在办理中。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编辑:李俊杰

来源:均安生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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