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安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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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府办字〔20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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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突出安全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报均安镇内的突出安全事故隐患或隐瞒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均安分局反映有关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及时举报突出安全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的单位或个人。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个人举报的突出安全事故隐患,不予奖励。
第五条均安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委办”)负责受理、核实、处理、反馈单位或个人反映的安全隐患信息,设立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电话:25386804,传真:25386849),安排专人及时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安全隐患线索。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举报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等有关证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证件超出规定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使用危险设备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使用等方面存在现实危险,可能造成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举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国家强制淘汰或者严重危及安全的工艺装备、设备设施、原材料,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举报特种设备使用、安装、维保、检测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
(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
(九)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严重违法情节的;
(十)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隐瞒安全生产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七条对举报突出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的程序为:受理举报、查证属实、发出行政指令或立案查处、消除安全隐患、确定奖励金额并呈请镇安委办有关领导审批、发放奖励款、由举报单位或个人签收。
第八条同一突出安全事故隐患被多人或多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镇安委办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由2名或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突出安全事故隐患的,按1名举报人奖励。举报事项有交叉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每起突出安全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由镇安委办根据举报事实的严重性、危害性进行适当奖励。镇安委办每年要向镇政府申请突出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专项经费,视申请经费情况,统筹组织安排奖励工作。
第十条镇安委办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后,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对举报人的资料进行保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的情况。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镇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均安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均府字〔2004〕6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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