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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车位而起,均安一男子被判6个月缓刑

  

  顺德区人民法院近期对一起刑事案例做出了判决,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陈某勤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顺德区均安镇男子陈某勤,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被顺德区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陈某勤曾因停车位问题与被害人黄某添发生争吵,2018年11月15日20时许, 被告人陈某勤回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某花园B2楼下时,看见被害人黄某添的粤WXXXX黑色奔驰小汽车停放在B2楼下空地的停车位上,陈某勤遂去到某花园A座楼顶,在楼顶拿了一块花岗岩对准该小汽车扔下去,造成粤WXXXX小汽车车顶左后方位置损坏。经鉴定,黄某添被毁坏小汽车的维修价格为人民币9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勤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某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并且在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勤的家属向被害人黄某添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1925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勤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所引发,且被告人陈某勤的家属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陈某勤勤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某勤勤犯罪情节较轻,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勤勤适用缓刑,遂判处陈某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处罚。(李积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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