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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按规定倒垃圾可能要面临“巨额”罚款


  近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修订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城乡生活垃圾有了严格且清晰的管理规定,每个责任主体都必须承担起推动城乡环境建设的责任。垃圾由谁倒?垃圾如何倒?违规倒垃圾如何罚?新修订的《条例》都讲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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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1、政府居委等部门


  新修订的《条例》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有了更加明晰的规定。作为“老大哥”的政府居委等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垃圾处理工作的带头兵作用。《条例》指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日常巡查


  在镇街环境的长期建设过程中,《条例》也做出了相关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为了更顺利地推进垃圾分类回收工作的进行,部分部门可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除此之外,垃圾回收和无害处理的责任不仅要落实到生活当中,更要走进教育,让青少年也能意识到合理合法处理垃圾的重要性。《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2、单位、家庭和个人


  一直以来,单位、家庭和个人这些主体日常所制造出的垃圾都是垃圾分类的重难点。新修订的《条例》提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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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垃圾怎么投放都有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1、不同场所的城乡生活垃圾也有不同的管理责任人


(一)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2、而这些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这些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


(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不合理行为;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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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法律规定投放垃圾最高可罚50万元罚款


  对于公众关注的处罚问题,《条例》也进行明确。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林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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