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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丢倒、乱张贴、乱穿行等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市容卫生和交通管理,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倒垃圾,乱张贴、涂画,行人乱穿马路等行为,维护城市市容卫生和交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行为,每次处以50元罚款。

  二、城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对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对居民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三、城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每处(次)处以50元罚款。

  四、公安部门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行人不按规定横穿马路的,每人(次)处以10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含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每人(次)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五、各区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力抓好此项工作,负责组织市容环卫交通监督员上路协助执勤,维护城市市容卫生和交通秩序。

  六、全体市民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此项工作,遵纪守法,文明出行,齐心协力改善城市形象。

  七、公安部门对个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垃圾以及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情节恶劣,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对不服从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3日


(编辑:梁思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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