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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侥幸!勒流查处3起环境违法案件


  今年以来,勒流生态环境所开展涉水专项行动,连续查处三起环境违法案件,其中两起私设暗管排污、一起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件性质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为违法企业敲响警钟。


案例一


  某纸制品公司超标排污案——行拘!佛山市顺德区某纸制品公司生产时未处理印刷清洗废水,执法人员通过流水测试发现,该公司印刷清洗废水直接通过厂内暗管(PVC排水口)将废水排入市政管网。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11.4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2.8倍、悬浮物超标0.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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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公司除了履行20万元的行政处罚义务之外,还需即时封堵集水池孔洞、拆除暗管、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企业负责人、主管人员或将面临行政拘留!


案例二


  某金属制品公司偷排有毒物质案——刑拘!某金属制品公司通过外接白色PVC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多项指标严重超标,其中pH值超标(pH值10.6,限值6-9)、悬浮物超标66.8倍、总磷超标37.4倍、总锌超标8.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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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执法人员已责令该公司封闭污水井、拆除暗管,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偷排”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企业负责人、主管人员或将面临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三


  某电子公司重金属严重超标案——刑拘!某电子公司的印制电路板生产废水总铜超标10.6倍,有毒物质重金属超过国家标准十倍。该公司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目前已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该公司负责人除履行整改、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将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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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违法代价层层加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且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环境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如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即构成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刑期最高可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一中涉事公司通过暗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将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偷排”含“有毒物质”废水和案例三排放含重金属废水超标10倍以上均直接触犯刑法,相关责任人面临严厉刑事追责!


  对此,勒流生态所警示企业,当前环保执法已实现“天眼+地网+大数据”监控,“偷排”行为无处藏身!企业要算好经济账、信誉账、法律账,自查废水处理设施,杜绝超标、“偷排”,并且定期开展环保培训,强化全员责任意识。


编辑:陈琴琴

来源:勒流生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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