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新规对药品零售机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作了更细致和严谨的要求,进一步夯实经营管理责任,丰富行政处理措施,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
近日,乐从市场监管所在对2023年存在违法行为、不规范经营的企业开展“回头看”专项检查中,发现一家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照《办法》规定处以5000元行政处罚,这是该办法实施以来在顺德区首次适用。
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药品零售企业购进票据、销售记录等现场资料随机抽查中发现,企业所售“阿奇霉素分散片”“氧氟沙星凝胶”等处方药,均未能提供相关处方单据。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据悉,该企业曾于2023年5月24日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被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此次“回头看”专项检查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仍未彻底根治。
乐从市场监管所在此提醒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依法依规经营;广大消费者在选购药品时,要仔细区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凭处方购买处方药,避免因用药不当对身体产生危害。
【普法宣传】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编辑:贞华
通讯员:何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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