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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佛山多部门联合发文


近日,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及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按照属地管理、公益非营利、自愿参与、合理补偿等原则,进一步健全课后服务收费及经费保障机制,规范课后服务管理。


《通知》指出,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18:00。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下午课后服务以基本托管为主,以课后兴趣类拓展课程为补充。基本托管包括学生自主作业、自主学习、自主阅读、教师答疑等学习活动,每天不少于1个课时,由学校提供为主。课后兴趣类拓展课程以学校提供为主,确实无法提供的,可通过引进第三方机构补充。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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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各区结合实际,根据课后服务所需人力、运行等成本,合理制定财政补贴标准。由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收费要根据学校组织课后服务活动的实际内容,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以课后服务成本扣除财政补贴后的差额为基础,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确定。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本区域青少宫同类课程收费标准。支持按照服务项目、服务时长及服务质量等因素向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及其他工作者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体现劳动价值。


《通知》要求,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后服务的主渠道作用,相关服务以学校提供为主,引进第三方机构服务为辅。学校应当提前向家长和学生公示收费标准,由家长自愿选择课后服务内容和时间,课后服务收费实行“一期一结”,原则上每学期期末放假前全部清算,不得跨学年结余、结转。学生入学后未能参加课后服务的,应按实际参加课后服务天数(课时数)据实结算退还相应费用。寄宿制学校不得变相收取寄宿学生除兴趣拓展类课程外的课后服务费用(寄宿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要妥善安排好寄宿学生的课后文体活动及自主学习场所,不得将寄宿制学校常规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


编辑:陈惠玲

来源:佛山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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