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被告人非法运输买卖香烟约3000条,涉案香烟总金额约145万元。近日,顺德区人民法院将这起非法经营罪案例审理终结,判决两名被告人非法经营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8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明、龙某列驾驶一辆悬挂粤A48***车牌的黑色面包车从广西防城港运输一批香烟到广州市,行驶至南二环高速佛山路段顺德区勒流出口附近约500米处时,因粤A48***车牌是假车牌,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截停检查。在检查中,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还有“大收获”。原来这辆冒牌车上还运有一批没有批文的香烟,经清点,这批香烟一共有3001条,其中中华牌硬包装香烟900条、中华牌软包装香烟1350条、利群牌硬包装香烟751条。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查站对该批香烟进行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价格管理小组对该批烟草进行核价,涉案香烟总金额为人民币1455140元。
经审判,被告人周某明、龙某列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判决其非法经营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件中没收扣押中华牌、利群牌香烟共2998条,交由扣押单位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依法予以销毁。(胡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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