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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在优化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方面,通过修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简化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优化办理方式,为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了依据。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删去了该条例第八条有关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内容。


  在优化不动产登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以及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等手续方面,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涉及办理主体需到现场办理事项或提交纸质材料等内容进行了修改。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已经实行了注册资本认缴制,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已无需提供验资证明,为此,删去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在推动网上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方面,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作了修改,删去了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持相关文件前往现场办理的规定,确保通过网络办理相关审批不存在法律障碍。(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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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城市网法律顾问: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沈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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