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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后被解雇,异地务工人员的奔走追偿路(2)

 

■疑点

  通过罗阿姨的讲述和所得资料显示,在事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疑问之处:


  疑点一

  所签劳动合同已给予工人了吗?

  罗安芳曾向记者述说,她与厂方签了劳动合同,但签署后工厂没有给她留一份合同留底。而记者曾致电中金汇盈电器有限公司的李经理,他说,合同签署后已给工人一份。当记者追问,是否签订后已给予工人,交予时有没有其他人在场,他却以不清楚为由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记者另外联系到一名曾于2008年至2012年10月期间在中金汇盈电器有限公司工作过的员工,据她所说,她也是从来没有得到过自己和厂方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在厂内工作期间她曾两次向人事部索要自己的劳动合同,但均被拒绝。

  法规连线:根据《劳动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疑点二

  是否有拖欠发放工资之嫌?

  据了解,中金汇盈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当月的工资为下一个月30日发放到各人的工资账户上。在罗安芳向记者出示的工资本所示,2012年8月30、9月30日、10月30她分别得到了7、8、9月的工资,分别为1000、1000、1100。而记者另外看到,在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间,罗安芳的工资均为2600元至3100之间,如2012年7月,她得到6月份的工资为3031.7元。

  法规连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据此条例,罗安芳在2012年7、8、9三个月养伤期间,所得工资应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这12个月平均工资数,“这个数字绝对不应为1100元”罗安芳说。


罗阿姨的工资本清晰显示了她受伤前后所得到的工资


  事实上,在2013年1月19日,经过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滘劳动服务部多次协调,厂方已向罗安芳的工资账户划拨约6000元,如果这是2012年7、8、9三个月所得工资差额的话,那厂方对罗安芳这三个月的工资则属于拖欠发放2——5个月。

  记者曾就此事致电顺德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北滘站劳动监察和仲裁股,他表示,如果厂方在没有知会劳动者,或没有合理向劳动者合理说明原因下,延迟发放劳动者薪资,可属拖欠发放工资。

  法规连线: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对于罗安芳所说,拖欠发放工资一事,中金汇盈电器有限公司的李经理没有正面回应。

  疑点三

  工厂辞退罗阿姨是否合法?

  据罗安芳所说,工厂是在她工伤养病期间,以旷工为由将她开除,并且事先没有知会到她。记者曾想进入中金汇盈电器有限公司内采访,但遭到拒绝,所以暂时未能核实厂方辞退罗安芳的理由,而该公司的李经理对此也拒绝作答。另外,北滘站劳动监察和仲裁股股长潘星明也表示,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知会该员工,除非发生书面无法送达的情况,否则此解雇行为属违规。

  法规连线: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罗阿姨的工伤认定书


  疑点四

  私人物品如何拿回?

  截至1月31日,罗安芳的私人物品尚在厂里宿舍,未能拿回。对于如何拿回,何时能拿回,她无法得知。该公司的李经理对此也是拒绝回应。

  潘星明对此的意见是,希望双方能合理协商,如果劳动者的私人物品真在厂内,厂方是应该把劳动者的私人物品交换给劳动者本人的。

疑点五:罗安芳所说李经理打伤她左边肩膀一事该如何定?

  对于罗安芳所说,厂方李经理打伤她左边肩膀一事,至今没有定论。罗安芳认定厂方李经理曾打了她的左边胳膊,致使她现在仍感到该部位有疼痛感,而记者向李经理询问时,李经理只说,可以让罗安芳对他提起行政或刑事诉讼,此外,他不会回答任何相关问题。

  而林港社区民警中队警员邵进丰曾明确明确告知罗安芳,警方难以单凭她的证供而无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对方有罪,他们还是希望双方能进行民事调解,如若不成,罗安芳可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到底李经理是否打了罗安芳,该案件又该如何处理?此事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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