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城市网消息 明知是诈骗公司,还要积极入股参与犯罪活动,顺德检察院以票据诈骗和合同诈骗对被告人卢某辉提出起诉。近日,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昨日(11月26日),记者从顺德区检察院了解到,被告人卢某辉于2009年9月初的一天,经“肥仔”(另案处理)介绍,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某五金公司工作。在得知该公司从事诈骗活动后,卢某辉不仅没有向相关部门举报,还出资人民币三万元入伙参与经营,并负责寻找购货渠道骗取货物。次日,该诈骗公司法人代表郑某伦(另案处理)将印有“罗某辉”的名片及一台手机交给被告人卢某辉,卢即使用“罗某辉”的虚假身份寻找货物供应商进行诈骗活动。
据了解,2009年9月4日至9月27日间,被告人卢某辉以承诺延迟付款、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的方式,骗取顺德区二单位的ABS塑料10吨、叉车三台,共价值人民币8.42万元;同年9月13日至9月28日间,被告人卢某辉以“罗某辉”的身份,通过互联网并电话联系顺德及广州市番禺区的6家公司,以支付空头支票的手段,骗取ABS塑料30吨、其他型号塑料111.525吨及电脑等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35.09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签发空头支票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钟柳梅(编辑: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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