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家债券收款单(以下简称为“收款单”)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债信誉,解决收款单到期未兑付长期沉淀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收款单催兑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范围
本次催兑的收款单为1982-1988年相关债权人在商业银行购买的12种收款单,包括1982-1988年单位国库券、1985-1988年个人国库券、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具体详见附件《国债收款单集中催兑活动涉及的收款单持有人名称清单》)。
二、兑付条件
(一)正常情况的兑付
1.正常办理单位收款单兑付业务时,须提供的材料包括:收款单收据联、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上应注明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2.正常办理个人收款单兑付时,须提供的材料包括:收款单收据联、开户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持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二)特殊情况的兑付
1.收款单收据联存在,但债权人与持单人名称不一致,除需提供正常兑付的材料外,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债权单位主体延续存在,仅发生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债权单位名称变更相关法律文件。
(2)原认购单位被兼并,收款单由兼并企业持有,兑付时须提供相关兼并文件或现单位承接原单位债权的相关证明。
(3)原债权单位将收款单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兑付时须提供持单人合法取得该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破产或自行解散。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说明该企业破产或解散及收款单债权情况的证明材料;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有工商管理部门的该企业注销登记证明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债权合法取得的材料。
2.收款单收据联遗失的,除需提供正常兑付的材料外,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债权单位证明,内容包括收款单收据联遗失原因、金额、经办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债权单位出具承诺书,内容包括兑付后收款单收据联自动作废,如以后产生纠纷,由债权单位负全部法律责任。
(3)对于债权单位主体延续存在,仅发生名称变更且遗失收据联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债权单位名称变更相关法律文件。
三、兑付地点
顺德区债权人兑付点:中国人民银行顺德支行会计国库科,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鉴海北路382号,联系人:李振宇、苏佩茹,联系电话:22209660、22209663,传真:22209675。
附件:
均安镇待兑付国债券名单.xls